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

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校園認養辦法

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校園認養辦法    90.06制定
一、 目標:
1. 劃出認養區域,以認養過程培養學生責任心。
2. 培養學生對園藝知識的了解與運用。
3. 強化環保觀念,養成學生愛校、愛鄉土的情操。
二、 主辦單位:學務處。
三、 協辦單位:總務處。
四、 對象:全體師生。
五、 認養期:以一、二年為原則。
六、 認養方式:
1. 由總務處負責規劃認養區。
2. 由班級認養。
3. 由個人認養。
七、 獎勵:
1. 於每學期末公佈認養區評比成績,並頒獎鼓勵。
八、本辦法經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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